为有序推动**县高**镇女儿寨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分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配房源
女儿寨安置区
1#、2#、3#楼的所有120㎡户型152套及1#、2#、3#楼的90㎡户型80套。
二、分配对象
分配对象为**县高**镇电影院片区、疾控中心片区、木材公司片区签订《****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县电影院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心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安置户。
三、分配时间
2024年10月28日(9:00-10:00签到)
四、分配地点
****中学三楼会议室(原高**镇镇中)
五、准备资料
1.安置户户主本人参加分房:①身份证;②《选房资格确认单》;③《**县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④《安置房补差结算单》(如无需补差的不提供)。
2.委托代理人参加分房:①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书面委托书(原件);②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委托人手持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照片(可看清楚委托书内容);④《选房资格确认单》;⑤《**县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⑥《安置房补差结算单》(如无需补差的不提供)。
3.房产继承人参加分房:①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死亡证明;②能够证明享有房屋产权的证明材料;③身份证;④《选房资格确认单》;⑤《**县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⑥《安置房补差结算单》(如无需补差的不提供)。
4.监护人参加分房:①****社区)核实确认的监护证明文件;②身份证;③《选房资格确认单》;④《**县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⑤《安置房补差结算单》(如无需补差的不提供)。
六、有关要求
(一)棚改安置户根据选房资格确认单,全额补齐房屋差价款后,才能参与此次安置房分配。
(二)参加分房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与安置房的抽签分配,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参与分配,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分配资格,纳入下一批次进行分配。
(三)参加分房人员所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均需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取消本次分配结果,全权承担相关责任。
(四)综合竣工验收后,安置房交付流程为安置户持《**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分配确认书》和经县“两违”办、乡镇验收出具的《拆除应拆建构筑物验收确认单》以及专项维修基****公司办理相关物业手续、领取房屋钥匙。女儿寨安置房统一于2024年12月交付钥匙,2025年1月可进场装修。办理不动产权之前,安置户之间可以置换对等户型一套安置房,****政府同意并重新签订《**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分配确认书》。
(五)安置房分房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现场秩序,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七、登记办证政策
(一)安置房产权登记
1.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提供相****登记中心办理安置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开发大证)。
2.安置户在开发大证办理后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分配确认书》****中心办理对应安置房转移登记手续,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件办理到安置户名下。
3.安置房产权原则上登记在《**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人名下,家庭成员内需变更安置房不动产产权的,需在办理产权登记前签订《**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登记机构凭《**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等相关要件为变更后的家庭成员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4.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死亡的,****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继承办理公证书和《**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分配确认书》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相关税费政策
1.棚户区改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对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免征印花税。
3.因《**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人变更家庭成员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相关政策征收;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死亡,继承人继承其不动产权属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相关政策征收。
4.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政府性基金。
5.专项维修基金按75元/m2标准缴纳,120㎡户型缴纳9000元,90㎡户型缴纳6750元。
6.产权调换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证工本费由征收部门承担。
7.安置户办证须在安置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开发大证)办理后三个月内办理,逾期办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安置户自理。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监护人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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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