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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3-24 17:46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至南******规划所****办公室。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南******规划所
联系电话:0710-****926
继承人 | 原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坐落 | 不动产权 证书号 | 不动产 面积 (m2) | 备注 |
罗正平 | 罗明才 | 房屋 | 南****镇车家店村七组 | 南土批字(2014)第313号 | 200 | 继承 (受遗赠) |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