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国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划拨用地目录》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将《****政府关于批准**市2013年度第23批次(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3〕2483号)批准范围中的0.17893公顷及《****政府关于批准**市2013年度第31批次(低丘缓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3〕3341号)批准范围中的0.31605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提供****服务中心,现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1、拟用地单位:****服务中心
2、地块基本情况:
(1)地块编号:****
(2)地块位置:**镇**村
(3)规划用途:城镇村道路用地
(4)土地面积:0.49498公顷
二、公示日期
自2025年04月11日至2025年04月20日,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反映。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联系单位:****
联系人:黄先生 廖女士
联系电话:071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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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