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改革局,**华潍锐联新****公司:
报来《长阳土****改革局关于对**华潍锐联新材料产业园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长发改文〔2026〕51号)收悉(项目代码:****)。该项目由****发改局备案,项目采用造粒熔融工艺、全降解膜袋吹膜及印刷工艺、刀叉注塑工艺、餐具和杯子吹塑工艺,新增注塑机、吸塑机、吹膜机、印刷机、造粒机、制片机、制袋机、PDE膜回收再生等主要生产设备169台套,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6万吨新材料产品的生产能力。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5〕2号)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订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建成投产后,年新增碳排放总量10774.83吨,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3274.55吨标准煤(等价值为8113.1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力2664.4万千瓦时,年耗新水1.11万吨。
二、该项目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开工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发改局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发改局应**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发改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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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