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各潜在投标人:
异议事项: 联合体参与方是否必须具备项目要求的全部资质还是按照联合协议分工承担特定工作的供应商具有相应资质即可
答复:答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联合体各方按照联合体协议内部分工,各自承担相应工作,承担对应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具备该工作所需资质即可,联合体各方不需要全部具备项目全部资质。
结合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约定:
1、牵头单位及分工承担工程总承包设计工作的成员,须具备本项目要求的工程设计资质;
2、分工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须具备本项目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
3、联合体其他成员仅需具备其分工范围内业务对应的资质,无需同时具备设计+施工全部资质。
联合体协议书必须清晰写明各方工作分工,评审时按分工核验对应成员资质。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澄清仅对疑问进行解释说明,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均维持原时间不变。
特此公告。
****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