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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锂****公司8.5万吨高性能磷酸盐型正极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26-06-16 17:06 |
| ****文件 襄发改环资〔2026〕346号 ****发改局: 《省发改委关于**锂****公司8.5万吨高性能磷酸盐型正极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鄂发改审批服务〔2026〕154号)原则同意**锂****公司8.5万吨高性能磷酸盐型正极材料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发改委已按相关程序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完善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2027年4月投产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180532吨,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66801吨标煤(等价值为112622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25231.83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2947.50万方,年耗新水5.14万吨、年耗纯水25.55万吨、年耗氮气6336.00万方。 二、该项目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有较大影响。你局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投产前须建设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用户端并接入市级、省级平台一并验收,确保项目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节能审查意见自省发展改革委批复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局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进****发改委提交节能验收申请。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市发改委将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2026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