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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公开遴选项目于2026年8月27日完成采购并确定****为饮品类中标方之一。现我校收到投诉反映该供应商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一年内存在行政处罚记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无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协会处分声明函”的资格要求。经我校核查,投诉反映情况属实,该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就该事项出具了内容不实的承诺函,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我校遴选文件关于资格条件的实质性要求及供应商诚信承诺。该供应商以虚假承诺骗取中标,参照《政府采购法》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一****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幅度,并结合我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4829X)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依据遴选文件关于资格条件的实质性要求,该公司以内容不实的承诺函谋取中标,不符合中标条件;
二、学校保留将相关情况移送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的权利;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学校自主招标采购活动不接受****的投标。****学校作为采购人基于供应商严重失信行为采取的自主管理措施,不替代财政等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
如相关供应商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招投标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期内未向我校提出的,视为认可本公告中的处理决定。
(联系人:李全威;联系电话:072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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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