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乡镇中转站)
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公告(第二次)
一、修改原招标文件中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已完成1项公共建筑(包含工业建筑)施工总承包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施工许可证(如有)、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彩色扫描件。”
二、修改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类似项目 “已完成的公共建筑(包含工业建筑)施工总承包业绩;注:①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施工许可证(如有)、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彩色扫描件;②所有业绩不重复计分;③所提供的资料均为彩色扫描件。”
说明:
1、建筑类型界定:依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 第 3.1.1 条,建筑工程按使用性质划分为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再区分为居住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
公共建筑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第 2.0.3 条,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参照住建部建质〔2007〕1 号文,公共建筑(社会活动配套)。
教育建筑:幼儿园、中小学、高校
办公建筑:机关办公楼、写字楼
商业服务: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商铺
医疗卫生:医院、卫生院、养老照料设施
文体展览:体育馆、剧院、博物馆、图书馆、会展中心
交通建筑:车站、航站楼、客运站
科研、广电、司法、人防、社区配套等
工业建筑依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 第 3.3.1 条,用于生产、仓储及生产配套。
厂房(车间、生产机房)、仓库(原料库、成品库、冷库)、生产附属用房(配电室、空压站等)
2、原招标文件并未预先作出 EPC 联合体牵头单位施工总承包业绩不予认可的约定。业绩审查的核心是核实投标人是否真实实际承担公共建筑施工总承包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原招标文件约定,结合联合体协议约定工作范围、施工合同、竣工归档资料等全套证明材料综合判断业绩有效性,不采取仅依据 EPC 联合体牵头身份直接一刀切否决业绩的机械评审方式。
三、调整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6年11月16日09时00分。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日期: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