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开 人:****管理人 | ||
****破产清算案
关于厂区留置物权利申报及督促清偿交付的公告
****法院根据胡珍华的申请,于2026年7月28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9月8日指定**至行****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厂区(地址:**省****工业园)过程中,发现厂区内留存有部分疑似非债务人所有的物品(以下简称“留置物”)。为依法清理债务人财产、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请债务人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履行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管理人将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二、凡对厂区内留置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单位、个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权利主张及配套证据材料,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一)权利人申报权利时,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权属相关证据(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发货单、付款凭证、入库单等)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涉物品归属的证据资料。
(二)管理人将对申报材料依法审查核实。经审查确认留置物权属归申报权利人的,权利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取回对应物品;逾期未申报权利的,视为权利人放弃对该留置物的相关权利,管理人有权依法处置该留置物,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三、主张权利的联系方式:
管理人:****管理人
联系地址:**省****工业园 ****办公室
联系人:张律师、胡律师
联系电话:150****1632、188****7558
特此公告。
****管理人
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