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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局,**汇富****公司:
报来《宜****改革局关于1000吨/年电子材料用高性能气相纳米粉体材料扩建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宜猇发改文〔2026〕36号)收悉(项目代码:****)。****发改局备案,项目依托厂区现有四车间闲置空间实施扩建,建设1条1000吨/年电子级气相法氧化钛生产线,扩建新增核心产品为电子专用气相法氧化钛,新增产能1000吨/年。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5〕2号)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订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建成投产后,年新增碳排放总量1746.58吨,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736.5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475.25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力402.04万千瓦时、热力(0.45Mpa蒸汽)1097.52吉焦、氢气615610立方米,年耗新水6774.4吨、压缩空气620万立方米、氮气0.2万立方米、7℃冷冻水537吉焦。
二、该项目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开工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发改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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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