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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 第3号)、《****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16号)、《****保障局关于〈**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57号)等相关规定,经湖****公司葛店光谷大药房等三家定点医药机构自主申请,****中心对其作出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参保人员在上述机构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具体信息见附件。
附件:2026年**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变更表
****服务中心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