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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6-11-03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修改,具体澄清修改内容如下:
1、原招标公告“十、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中“本次招标公告在**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修改为:“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省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cn)、**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ggzy.****.cn)上发布”。
2、原招标公告“十二、联系方式”中“行政监督部门:****”修改为“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本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文件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