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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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6-11-05 10:1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 自然**部 ****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有关要求,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序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一)分类推进现房销售。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实行现房销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

(二)明确现房销售条件。2026年8月28日后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持现房销售方案、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资料,****管理部门申请现房销售备案,按现房销售方案组织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确保土地房屋权属清晰。现有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示范项目按原现房销售政策规定执行。

(三)规范现房销售定金管理。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完成定金销售方案备案、签订定金监管协议后,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收取不超过购房总价款5%的定金。购房人支付的定金应全部存入住房资金监管****银行开立的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定金不得使用。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后,解除定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现房销售定金前,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定金销售方案、购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银行和定金监管账户等资料。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四)明确预售政策适用范围。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和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按新政策规定执行。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变更的,以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

(五)明确预售项目预售条件。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并取得《主体结构质量验收报告》。

(六)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解除资金监管。

三、优化支持政策

(七)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方式。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实行现房销售的,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至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时缴清,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八)支持分期建设及验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不低于50%后,可在未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下,按不高于已审定的计容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相关容缺事项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销售备案之前完成。消防、供电、供水、供气等安全性、功能性设施设备,应在项目首期建设并验收。

(九)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房****银行制,一个****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项目开发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规〔2026〕4号)执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总局 ****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规〔2026〕5号)执行。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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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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