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市**县2025年度第18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需要,**县拟****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计0.2879公顷,其中农用地0.2835公顷(耕地0.2835公顷),建设用地0.0044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社区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2879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2835公顷(耕地0.2835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0044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表。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共涉及Ⅰ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75.6万元/公顷,青苗费3.06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8.7061万元、安置补助费13.0591万元、青苗费0.8675万元,总计22.6327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政府《****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区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社区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社区)为单位向****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或****规划局反映。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2026年7月8日—2026年8月6日,****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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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