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163号省水利厅关于荆州港沙市港区公务泊位区应急管理专用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
湖北-荆州-沙市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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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港**港区公务泊位区应急管理专用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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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港**港区公务泊位区

应急管理专用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

行政许可决定

****管理局:

本机关已受理你局提交的**港**港区公务泊位区应急管理专用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同意你局在长江中游上荆江河段左岸、**长江大桥下游约2.5千米处建设**港**港区公务泊位区应急管理专用码头工程。

二、同意《**港**港区公务泊位区应急管理专用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建设内容主要为趸船、跳板、地牛、踏步道等。

三、同意《**港**港区公务泊位区应急管理专用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意见。拟建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无影响,对总体河势、堤防及护岸工程、防汛抢险、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等无影响。

四、你局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落实防洪影响补救措施。堤防安全监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发现问题时应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堤防安全。

(二)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复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和堆料场。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内施工临时设施,保证河道行洪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

(三)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确保防洪安全。

(四)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局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该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应充分注意和防范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安全险情,你局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市水利和湖泊局、****管理局****分局、**区水利和湖泊局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

(六)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安排****管理局施工备案。项目开工建设时,你局应提前联****管理局直属分局、**区水利和湖泊局派员联合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依据许可文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

(七)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涉及防洪安全的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验收,应函****管理局直属分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局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管理局函报有关竣工资料。

(八)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局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心关于报送**港**港区公务泊位区应急管理专用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成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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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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