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鄂州市鄂城区白雉山尾矿库(应急)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审批
湖北-鄂州-鄂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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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设置**市鄂**白雉山尾矿库(应急)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环审〔2026〕71号
信息来源:**** 日期:2026-11-05

****:

你(单位)于2026年10月27日向我部门提出了**市鄂**白雉山尾矿库(应急)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市鄂**白雉山尾矿库(应急)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入河排污口类型

R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_______________

入河排污口名称

**市鄂**白雉山尾矿库(应急)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编码

FA-420704-0007-GY-XG

设置类型

R新设(补办手续) £改设 £扩大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责任主体1名称:****

详细地址

**市**区胜利路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200MA48AFE30X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姓名:董承旺 联系电话:0714-****025

行业类别

铁矿采选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所在行政区域:**省**市鄂**

排入水体名称:长铺沟

所在流域:长江流域

东经 114.869249°、北纬 30.253897°

污水排放方式

£连续

R间歇

入河

方式

R明渠 £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是否共用

£是

R否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圆形截面:d= m,S= m2

R方形截面:L×B=2m×1m,S=2m2

£其他形状截面:L×B×H= m×m× m,S= m2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污染物种类

排放浓度(mg/L)

全年

特殊时段(__月至__月)

污水排放量(万t/a)

污染物排放量(t/a)

污水日排放量(t/d)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市鄂**白雉山尾矿库(应急)入河排污口

COD

20

65.8896

13.18

NH3-N

1.0

0.66

TN

15

9.88

TP

0.2

0.13

总铜

1.0

0.66

总铁

0.3

0.2

总锰

0.1

0.066

氟化物

1.0

0.66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图形标志、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R标识牌/R二维码/£显示屏£_______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1)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时修订并备案,定期开展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2)严格落实企业三级风险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外排出厂。(3)做好环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防范环境事故发生。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1)制定污水排放监测方案,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2)安装在线流量计及pH、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监测仪等实时监测设备。(3)设置视频监控系统。(4)制定排污通道、口门及附属设施巡查维护和周期性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巡查维护。(5)出现可能发生环境事故和较大环境影响的情况,提前向有关主体通报预警信息。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该排口设置为应急排口。正常情况****水库回水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仅在强降雨天气且尾矿库回水量大于回水泵输送能力时,超出输送能力的尾矿库回水方可经该排口应急外排。不得以应急为由实施常态化排污,应急外排期间应做好记录,应急情形消除后应停止排放。

(2)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入河排污口设施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3)按规定接受******分局日常监督管理。

(4)外排水水质要求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2采矿废水-酸性废水”标准限值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较严值(除总氮外)。其中主要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按COD≤20mg/L、NH3-N≤1mg/L、TN≤15mg/L、TP≤0.1mg/L、总铜≤1mg/L、总铁≤0.3mg/L、总锰≤0.1mg/L、氟化物≤1mg/L执行。

(5)本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排污能力提高,以及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需增加的,你单位应重新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6)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你单位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

(7)参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

202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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